聂某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案-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聂某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案-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引诱、欺骗他人吸毒被告人.悬某某,男,1967年6月12曰出生,某市人,原系重庆某区属企业工人,199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11月4曰刑满释放。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1995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聂认为是邻居吴某某告发所致,_直对天某某怀恨在;L、。1999年11月4日悬某某刑?两释放后,为报复吴某某,故意接近吴某某上高中一年级的15岁的儿子吴某。同月下旬聂某某邀请吴某
到自己家中玩,聂某某将掺有海洛因的香烟给吴某,要其学习抽,吴某不愿。吴某在聂某某的多次劝说下抽了聂某某提供的掺有海洛因的烟。聂某某怕吴某不会上瘾,此后三次邀请吴某到自己家将掺有海洛因的香烟给吴某抽。吴某因此而染上毒瘾。吴父让吴某休学将其送戒毒所戒毒,吴某出来后,聂某某于2001年3月期间将掺有海洛因的香烟与吴某抽的香烟调包致使吴某复吸。吴某为筹钱购买毒品又多次盗窃或抢劫他人。2003年4月23日,吴某因注射过量的毒品身亡。在吴某复吸过程中,聂某某三次告诉吴某在李某某处可以买到便宜毒品,吴某所吸毒品大多在李某某处购买,为此聂某某还向李某某索要了20兀的介绍费。2003年7月22曰,S某某与其妻吵架中殴打其妻,其妻_气之下将聂某某掺有海洛因的香烟交给公安机关并告发了聂某某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聂某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因其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并多次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致被害人走上违法道路,最后死亡,被告人聂某某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属于情节严重,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对以上指控,聂某某辩解称:自己未向李某某要介绍费,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死亡是吴自己用毒品过量而致,吴某盗窃、抢劫也是其自己的行为,不应归罪自己,自己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不属于情节严重。
聂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但并未具体认定其贩卖多少数量的毒品,可见其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向李某某索要介绍费20元只有李某某的证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对吴某说李某某处有便宜毒品是引诱吴某吸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盗窃、抢劫行为及死亡事实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依法是从重情节,但不能以此认定聂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聂某某的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_)认定犯罪事实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199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聂认为是邻居吴某某告发所致,_直对吴某某怀恨在心。1999年11月4日聂某某刑满释放后,为报复吴某某,故意接近吴某某上高中_年级的15岁的儿子吴某。同月下旬聂某某邀请吴某到自己家中玩,将掺有海洛因的香烟给吴某,要其学习抽,吴某不愿。聂某某说:男人不抽烟女人不爱,抽烟特别提神有利于学习等,吴某在聂某某的多次劝说下抽了聂某某提供的烟。聂某某怕吴某不会上瘾,此后又三次邀请吴某到自己家将掺有海洛因的香烟给吴某抽。吴某因此而染上毒瘾,吴某之父追问其子如何染上的毒瘾,因其在学校也与同学一起抽烟,说不清楚何处染上的,但说了聂某某多次劝说和给自己烟抽的事,怀疑是聂某某的烟有问题。吴父向派出所告发,派出所于2000年2月2日拘留聂某某,因聂某某坚决否认,公安机关又未取到相应的证据,同月4日以证据不足释放了聂某某。吴父让吴某休学将吴某送戒毒所戒毒,吴某出来后,聂某某于2001年3月期间将掺有海洛因的香烟与吴某抽的香烟调包致吴某复吸。吴某多次将家中财产偷出变卖以供吸毒,吴某家中多次送吴某戒毒,但因其毒瘾太深未成,吴某为筹钱购买毒品又多次扒窃、抢劫他人。2003年4月23日,吴某因注射过量的毒品身亡。在吴某复吸过程中,聂某某三次告诉吴某在李某某处可以买到便宜毒品,吴某所吸毒品大多在李某某处购买,为此聂某某还向李某某索要了20元的介绍费。2003年7月22日,聂某某与其妻吵架中殴打其妻,其妻一气之下将聂某某掺有海洛因的香烟交给公安机关并告发了聂某某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聂某某已构成贩卖毒品、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其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多次欺骗他人吸毒,致被害人走上违法道路,最后死亡。属于情节严重。
(二)认定犯罪证据
被害人陈述
吴某生前向派出所陈述自己染上毒瘾的经过和聂某某介绍在李某某处可以买到便宜毒品。
证人证言
李某某证实,聂某某_次问自己要介绍费,说是他介绍吴某来购自己的毒品的,自己给了其20元钱。
被告人聂某某的妻子证实,曾亲眼目睹聂某某在往香烟中加粉末状的东西,以后聂某某说了才知聂某某往里加海洛因。并多次看到聂某某劝吴某抽烟,以及聂某某曾得意地告诉自己他是如何报复吴某某的。
证人宋某某证实,聂某某在1999年底和2001年3月两次向自己购买海洛因,每次2克。
吴某父母证实,儿子抽过聂某某妻子上交品牌的香烟和其子怀疑聂某某给其抽的烟有问题及向派出所告发经过等。
书证、物证
当地派出所提供的吴某之父告发及拘留聂某某,后因证据不足释放聂某某的有关材料。
戒毒所、公安机关出具或保留的吴某多次戒毒、盗窃、抢劫的有关材料。
死者吴某学校的班主任、校长出具的说明材料,证明死者吴某原属品学兼优的学生,后因吸毒而休学。
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聂某某的妻子上交的香烟中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供述
聂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行除否认得到李某某的20元介绍费外,对其余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向李某某索要介绍费20元事实只有李某某一人陈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向吴某推荐向李某某购买便宜毒品是引诱吴某吸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引诱、欺骗吴某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聂某某多次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毒,尽管其行为与吴某盗窃、抢劫、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如吴某不吸毒就不会有这些后果,聂某某的行为与此有间接联系,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五、定案结论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
判处聂某某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
判决后,被告人聂某某未提出上诉。
六、法理解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正确。
依照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贩卖毒品罪指非法销售毒品或为贩卖毒品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
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故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获利或获利多少,而在于其是否居间介绍。所谓居间介绍是指作为买卖毒品的中间人介绍双方买卖毒品,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让双方的毒品交易成功,客观上行为人有介绍双方认识、介绍毒品品质或价格、要卖方降价或买方加价等从中撮合双方交易的行为,一心让毒品买卖的双方交易顺利。本案聂某某只有让吴某去李某某处购买便宜毒品的行为,无从中撮合双方交易顺利的行为,且告诉吴某李某某处有便宜毒品的目的是让吴某有毒品来源,使吴某能继续吸毒,故是引诱吴某吸毒而非居间介绍。另外,起诉未认定其介绍吴某购买了多少数量的毒品,故不能认定聂某某要吴某去购买李某某的便宜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国家的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他人的身心健康权利。毒品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药品,只要吸上,无一例外会上瘾,而上瘾后就难以戒掉,品行良好、意志坚强者吸上也难戒除。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危害极大,三种行为中又以欺骗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故我国刑法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较为严厉的刑罚制裁。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不吸毒或毒瘾不深之人,引诱、教唆、欺骗已有严重毒瘾之人吸毒的行为与对象染上毒瘾无因果关系,因即使无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也会继续吸毒不能自拔。对象的性别、品行等的差别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对象是未成年人时依法应从重处罚。该罪的引诱是指在对象明知是毒品时,行为人以吸毒的种种好处与愉悦诱惑对象吸毒,如告之对象吸毒的快乐感受,或让对象观看吸毒之后的兴奋状态,或自己吸毒后作出快乐状态给对象观看,或主动提供毒品给对象吸食等。本案被告人聂某某对吴某说李某某处有便宜毒品的行为就属于此种行为的特殊情况。所谓教唆是指要求他人吸毒或教会他人如何吸毒。所谓欺骗是指不让被害人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吸食毒品。该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系不吸毒之人或毒瘾不深之人,还需明知是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行为人动机可以是取乐也可以是报复或发泄。聂某某将海洛因掺入香烟中劝吴某吸食和将此香烟与吴某香烟调包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故聂某某的行为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刑法将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聂某某多次欺骗吴某吸毒,尤为严重的是吴某已戒毒出来后,被告人又欺骗吴某吸毒。同时,聂某某出于不正当的报复动机,针对无辜第三人报复,间接导致被害人染上毒瘾后走上盗窃、抢劫违法道路,最后因注射毒品过量死亡的后果。以上事实表明聂某某的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和被告人辩称吴某盗窃、抢劫、死亡与聂某某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尽管这些事实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聂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吴某吸毒成瘾,直至最后注射毒品过量而死亡。故被告人的行为与这些事实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