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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3-09-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在具体工作中,还有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统计等重要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二、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两方面。社区矫正信息主要是指能够反映工作动态,在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进行交流,以书面为载体的消息。
社区矫正信息包括:
1、社区矫正业务数据。如社区矫正对象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数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数据;
2、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如社区矫正工作报告、矫正对象思想行为动态、社区矫正重要活动、经验总结、调研文章、个案剖析以及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等。
3、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如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社区矫正信息工作要遵循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原则。
如果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报道,就涉及到对外宣传信息管理的内容。总体上,司法所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工作成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人民群众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转变观念,消除疑虑,引导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在外宣工作上,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稿件应当内容详实、立意新颖、积极向上。对外宣传中要注意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除新闻报道外,媒体采访矫正对象之前,应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采访后形成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刊登播出时,涉及到矫正对象姓名、肖像,需做技术处理。
矫正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媒体不得公开其姓名、肖像;确需公开的,必须做技术处理。司法所在外宣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做到不宜提供的内容不提供,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凡内部形成的文件,讲话等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见报。对外宣传中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以及歪曲事实进行宣传报道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社区矫正的外宣工作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司法所在新闻媒体发表稿件的,需将刊登媒体及文稿复印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监督制度。
主要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舆论媒体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刑罚执行活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矫正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保证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能和程序规范开展工作,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监督途径主要有司法机关的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1、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行刑中有不符合法律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予以纠正,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可以向检察院检举、反映,或向司法机关申请。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上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定期对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市、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所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认真接待,如实记录,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其他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不得敷衍、推诿。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查证工作。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仔细核对,慎重结论。对问题严重,经查证属实的,经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予以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结后,要及时向投诉和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将举报或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形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
四、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是衡量、考察社区矫正工作过程、成效的重要依据和指标。包括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两方面。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保证真实准确。填写报表要字迹清楚、用钢笔或炭素笔逐项填定,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统计报表要由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和报送,月报应在每月5日上报,不得错报、漏报、迟报、拒报。数据统计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从2005年6月起启用《江苏省社区矫正数据信息统计表》。
统计分析要由司法所每季度依据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分析要求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于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次年1月5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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