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示:本案为刑事辩护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批捕。其家人找到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代理。
针对对本案指控韩某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杜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的异议与辩护证据:
一、针对指控犯罪嫌疑人韩某构成犯罪毒品罪这一罪名欠妥进行辩护。
二、通过证明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帮助购买毒品中构成从犯来减轻处罚。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韩某的立功表现进行辩护。
四、根据犯罪嫌疑人韩某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并是初犯、有悔改表现上来进行辩护。
五、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韩某参与本案不是为了盈利,主观恶性小来提出辩护。
六、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愿意承担罚金。
因此,辩护人杜冠华律师建议韩某适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审判,韩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在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的过程中,韩某作为中间介绍人,且是初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决:韩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尽管本案韩某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根据实施的具体行为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韩某其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同时韩某是帮助购买毒品的从犯,又是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建议依法对年少的韩某从轻处罚,早日让其回归社会,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