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为张某运输毒品案辩护获轻判
案情:某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携带毒品从江门市新会区乘坐的士到中山市小榄镇,途径外海大桥收费站时,被公案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白色粉末一包,经鉴定为氯胺酮净重3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本律师批接受家属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案卷,在对本案有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如下辩护思路:被告人携带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公诉机会定罪有误,应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被告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庭审中,本律师针对定罪及量刑发表了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被告人不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不会因地点转换造成毒品的非法传播,他携带毒品不是为了运输,而是为了自己吸食。而且根据刑法第348条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个人携带毒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一种,它可以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固定状态下的个人持有毒品;二是移动状态下的个人持有毒品。本案的情况就属于第二种情况。
2、张某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张某自从抓获自今的供述都较为一致,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获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看,被告人张某坦白交待是本案十分重要的证据。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也予以认可。
3、张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揭发了同案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该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积极协助了公安机关抓捕其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是初犯。一是本案证据之一新会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调查张某问题的复函》中清楚地记载:“无前科”;二是张某所属的派出所及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也确认,张某犯罪前是表现不错的守法公民;三是张某自己供述,其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
5、被告人张某携带的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客观后果,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从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写给家里人的家书信看,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感到后悔,极其希望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在看守所里开始积极地接受改造和学习。证明其对犯罪的认识深刻,以及其人身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因为在破碎家庭长大,自幼缺少家人教导与关爱才走上吸罪、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道路。被告人张某才25岁风华正茂,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故此,请求法庭法庭根据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意程度较小,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是初犯、犯罪后的积极接受和自我主动改造的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所采纳,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被告人及家属对此判决均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