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六)-再次立案受理篇
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六)-再次立案受理篇
2013年9月2日,我第四次来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法院,今天来法院立案。由于原告郭某诉被告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冲分社,因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因被吉安县法院驳回了起诉。
原告对吉安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没有上诉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改变了诉讼策略,决定重新起诉。
原告这次起诉的被告一共有三个,分别是: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见附2)为什么这样起诉呢?主要是考虑担心银行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因此都他们列为被告,他们想推卸责任都难,总有一个银行承担责任;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今天上午11点多,我在吉安县法院立案庭立案,还是上次给我立案的周法官,我们由于多次见面,因此熟悉起来了。他很快给我办理好了立案手续和交纳了诉讼费。有意思的是,这次立案的案号是818,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希望案件和案号一样,顺利、圆满解决。
目前,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吉安县法院再次受理了该案,接下来就是等待三个被告的答辩材料了。
(作者:邝宪平,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1:
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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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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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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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四)-列入黑名单,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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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名誉权纠纷案办案纪实(五)-法院裁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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