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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诈骗案件
发布日期:2013-09-02    作者:110网律师
成功辩护诈骗案件作者:孙桂梅
        诈骗案件辩护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马某某(李某某)
诉讼地位:刑事被告

公诉机关: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诈骗罪
 案情:马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峡山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峡山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马某的妻子与2011年10月30日来所咨询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辩护
案件办理:接受委托后,孙桂梅律师多次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积极准备辩护,经过庭审辩护及庭后多次找主审法官研究案情,最终法院采取了孙桂梅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诈骗数额由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107227减至86547元。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超过10万元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数额减少后,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诈  骗  案  件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接受被告马某某妻子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且被告在本案中具有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这个观点,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 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为现金107227有误,应为86547元,理由如下:
1 起诉意见书上第一笔认定骗取宋,刘一,刘二豆粕款44800元,应该是40320元,从案卷笔录上可以看出三人订购的200包豆粕系44800元,三人共交给被告马某某44800元,从中也可以断定每包的价格为224元,但事后马又给刘一送过15包,价值3360元,给刘二送过5包,价值1120元,共计4480元,在刘一的笔录中也是这样陈述的,故该款应予以扣除,扣除后系40320
2 起诉意见书上第二笔认定的骗取张的22000元,应该是17520元。从案件笔录材料上可以看出,被告与受害人张对交由被告22000元没有异议,但事后被告给受害人送过20包,对此张在公安笔录中也是这样陈述的。每包价格为224元,二十包为4480元,应予以扣除。
3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骗取宿豆粕款15000元,应为7280元。受害人宿先后分两次交给被告马14000元,但后来又用了30包,合计款为6720元,14000元扣除6720元应为7280元。
4 付某的4000元不能认为是犯罪数额,对此款定性有误,该款应该是借款,被告在公安笔录中陈述是借付钱玩电子游戏,因与付系多年的朋友,被告隐瞒借款的事由是怕付不借给他,而不是想诈骗, 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给马系付自愿的。
二、 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从公安被告及受害人的笔录中看出,被告与受害人都有长年的业务关系,非常的熟悉,在被告去拿款时候还和,刘等人吃饭,说明关系一直比较好。在宋,刘一,刘二,张等人交给被告款时,被告均给出具了欠条,由此可见被告主观恶性很小。从整个案件情况我们不难看出,被告若不是打游戏将钱消费,若被告尚有能力继续自己的业务能有钱给受害人储备豆粕,他是不会跑的。被告一开始并没有想拿到钱就跑掉,否则不会多次给多个受害人送豆粕。
    三、 被告愿意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因此,非常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也愿意退赃,为此在公安阶段被告妻子和受害人曾经就退赔事宜达成过一致意见,虽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被告妻子积极借钱想给予退款。辩护人也找过受害人了解过,他们也希望给予退赔部分款项,希望被告从轻处罚。..其次,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起诉意见书也予以认定坦白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系初犯。被告以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记录。
审判长、审判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但是,由于被告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具备了酌情减轻、从轻的情节.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诚望合议庭依法从轻判处,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坊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孙桂梅律师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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