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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家庭暴力,法官教你维权
发布日期:2013-08-31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信息时报 
  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婚姻家庭纠纷的矛盾日渐尖锐,家庭内部矛盾除了给每一个家庭成员造成心理上的困扰,严重的还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家暴”。越秀法院民一庭李琳法官在今年发出了一纸诉前“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使遭受家暴威胁的当事人置于法律的保护伞中,人身安全得以保障。李法官提醒各位市民在遇到家暴时,应参照如下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发生家暴先报警,保护安全最重要。在家庭生活中,容易被虐待的往往是身体上较为弱小的老人、妇女和小孩,因为他们更容易受伤,因此在遭受暴力对待时,最重要的是先保护自身的安全。受害人应及时报警,或者向邻居、亲戚求助,报警是最好的紧急措施,因为向派出所报警会得到一份《报警回执》,甚至民警会对家暴事件履行备案、制作询问笔录等程序,以上程序形成的书面证据就是对家庭暴力事件最好的证明。
  2.家庭暴力证明难,证据意识要加强。一般在发生家庭暴力前,施暴人会做出威吓、胁迫等行为,例如用手机发送短信、使用微信、微博等聊天交流软件进行威胁和骚扰,这时,受害人就可以完整保留上述言语信息,作为诉讼中证明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依据。如果不幸地身体被严重伤害,还可以到司法鉴定中心对身体伤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会有力地证明受到伤害的力度。
  3.提起诉讼有依据,诉讼请求直阐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等,所以,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侵权人停止侵害。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即出具裁判文书—“人身保护令”。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只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法律会保障婚姻家庭纠纷中权利被侵害的弱者。发生家暴莫惊慌,法律一定帮您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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