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取证难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残疾人、男性和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在我国,家庭暴力行为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而家庭暴力取证难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3年1至8月,广西某法院调查发现,在30件离婚案件中,有15件的女方当事人表示曾遭受过男方家庭暴力,其中7人向男方索要损害赔偿,但只有1人获得法院支持,其余均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如,扶绥县人民法院有个典型案例,杨某和老公黎某结婚后,生育一小孩,丈夫经常对妻子杨某进行家庭暴力,杨某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黎某离婚,以及因黎某家庭暴力而支付给杨某损害赔偿款。最终,杨某证据不足,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证人不愿作证。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邻居、街坊看到了也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里,历来顺受,一直忍受侵害,不敢报警,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无可忍时才发现以前的证据都是零。
三、暴力行为的隐秘性。家庭本来就是一个人生活的私秘空间,在这个私秘空间内发生的事情就更带有隐秘性,而取证就很困难,而暴力的产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种隐私引起的,发生了家庭暴力当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提起;另外,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其他人可能很难看到。
四、法律意识淡薄。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侵权了,不寻求救助。比如拨打110,到正规鉴定部门鉴定伤势,向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如果有关部门介入了,就有相关的证据能保存下来。
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综合运用教育、行政、法律手段,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让我们共同关注并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为推进和谐建设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