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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
发布日期:2004-0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6月25日至28日,陕西省法官协会在西安市举U/-j行了中、德、美三国庭审演示讨论会,中、德、美三国的法官就同一案例,分别依照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庭审演示。海南高院王康寒、海口中院张韵声、黄胜春一行三人应邀参加了此次庭审演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公、检、法、司和妇联部门以及有关院校的专家学者共有500多名代表参加了这次演示讨论会。现将庭审演示的有关情况作一介绍,以期对我们正在进行的法院改革有所启迪和帮助。

  一、庭审演示的案情

  48岁的安静怡与59岁的艾建力系夫妻关系。他们于1995年6月6日结婚,到现在近6年了。他们一同住本市公寓。安静怡和艾建力都是中等个子。他们俩在不同的单位工作。他们没有孩子。

  安静怡和艾建力的婚姻不太和谐。2000年7月,他们的一个邻居认为她听见了艾建力殴打妻子的声音,并因而给警察打过电话。但是,当警察调查此事时,安静怡告诉警察说这只是夫妻间正常的争吵,没什么大问题。尽管警察看安静怡好像哭过,也注意到一些家具被推翻,但仍相信了安静怡的话,就走了。

  2000年10月15日午后不久安静怡离开单位,开车回家。她在1点20分左右到家,当时她看见院子有许多邻居,但是没与他们说话。因为艾建力常说邻居们爱多管闲事,并反对邻居来管他们的事情,所以安静怡很少与邻居交谈。安静怡上了楼梯,走到自己所住的公寓,打开了门。当她走进公寓时,看见艾建力在过道里,正从他们俩的卧室走出来。艾建力看起来很匆忙,显然是很紧张的样子。艾建力在过道里朝安静怡所在的客厅走来,但是却又呆在过道里,并试图挡住安静怡朝向卫生间的视线。大概在那个时候,安静怡瞥见一位陌生的女人站在卫生间的池子前洗手。安静怡就生气了,并用不堪入耳的话责问艾建力那个女人是谁,她在那儿做什么。那个女人听见他们在吵架,但仍呆在卫生间里而未出来。由于艾建力拒绝作任何解释,安静怡变得更加激动,并靠近艾建力,对着他的脸尖叫起来。安静怡试图从还站在过道里的艾建力身边走过去,想去卫生间看看那个女人到底是谁。而艾建力却呆在过道里,于是安静怡就把他推开。艾建力也推了安静怡,并把她推回客厅。就在这时,安静怡摔倒了。艾建力把安静怡拎起来,粗暴地将她又推又搡。当艾建力又要靠近她时,安静怡伸手去拿电话,威胁说要报警。安静怡刚拿到电话,艾建力就把电话抢走了。艾建力对她说:  “你要警察吗?我来给你”,并好几次用电话砸她的头。安静怡为躲开他而往后退时,仰面倒在茶几上,她的头撞在桌子上。当时,艾建力把电话朝安静怡扔去,打中了她。安静怡拿起电话,拨通了报警热线。她歇斯底里地尖叫说她需要帮助,因为她丈夫正在伤害她。艾建力夺过安静怡手中的电话,并告诉警察最好能立即过来。因为她妻子完全失去了控制。安静怡试图抢回电话,在这过程中,电话断了。

  然后,艾建力对安静怡说:  “滚出去”,说着就朝她走去。安静怡还躺在地上,缩成一团。艾建力把安静怡拉起来并把她往公寓的门口拖去。艾建力打开了门,试图让安静怡出去。他们继续在公寓门前的外面楼梯口打架。随后有人看见一个女人从她们所住的公寓跑下了楼。艾建力猛推了安静怡一下,安静怡就从楼梯摔了下去。

  据艾建力说,安静怡总是指责他和别的女人有暖味关系。当安静怡回到家发现那个女人在公寓里时,她马上起了疑心,安静怡勃然大怒,十分嫉妒,简直不可理喻。艾建力承认他们之间由争吵发展到动手,但否认用电话打过她。艾建力说安静怡自己被茶几绊倒,头撞在茶几上,艾建力声称自己想给警察打电话,但是安静怡夺走了电话并抢先报警。据艾建力说,他从安静怡那里把电话拿过来以便他能更有条理地向警察解释正在发生的事情。艾建力说当他正在告诉警察“事实真相”时,安静怡把电话挂掉了。艾建力说,因为安静怡正砸乱他们的公寓,他努力把安静怡弄到屋外,他认为在外面安静怡的破坏会小一些。艾建力说当他挪动安静怡,而且在那种情况下他尽可能轻地挪动她时,安静怡扑向那个女人。在安静怡不能抓到那个女人时,转而踢他、打他。艾建力把自己挡在那个女人和安静怡之间,以便那个女人可以离开。安静怡对着艾建力连踢带打,艾建力则用手护着自己的脸和胸,躲闪着安静怡的拳头。艾建力说,在那时,他自己挪了一步以避开安静怡,安静怡就跌倒了,顺着外面的楼梯滚了下去。外面的邻居为了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而纷纷聚了过来。

  艾建力走下楼梯后,在几分钟内,警察就到了。由于安静怡显然受伤了,胳膊和腿看起来都骨折了,所以警察为她叫了救护车,把安静怡带到医院的急救室。警察在现场向几个邻居作了调查笔录。其中两个邻居目击安静怡摔下楼梯。其他邻居告诉警察,他们听到艾建力家里争吵的声音。

  侦查机关开始立案侦查,并于2001年5月10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2001年6月2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10月15日下午安静怡在花城市医院急救室接受检查。她因右胳膊和腿都有开放性骨折,多处挫伤和撕裂伤而接受治疗,医生建议她去求助于妇联组织或去看一位心理精神卫生中心的博士贺德医生。自2000年6月到2001年3月30日之间安静怡接受过贺德医生的5次心理指导。2001年3月8日安静怡的伤情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二、庭审演示及研讨的基本情况

  经过6月25日(中国)、6月26日(德国)、6月27日(美国)三天的模拟庭审,三国法官根据各国的法律,同审了这起“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表现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的价值取向的差异。

  中国的审判结果是法官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施暴丈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德国判决“施暴丈夫”犯有人身伤害罪和胁迫罪,处以1年6个月的监禁,并缓刑3年,同时,法官还命令被告人参加培训“改造思想”,并处罚金5000马克,从此铭记“打老婆”带来的惨痛教训;美国因为12名陪审团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宣布所控罪名未能成立,检察机关可重新就此案另行起诉。

  在庭审中,三个国家在刑事诉讼模式及价值取向、在庭前准备、庭审方式和庭审规则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在一种极其严肃的气氛中进行,通过公诉人宣布公诉词,被告人就公诉人所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出示证据并相互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最后经合议庭三名法官合议后作最后判决。庭审焦点在于妻子是否被丈夫推下楼梯,审判充分表现了法官如何正确认定证据的情况。体现出我国法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的审判方式的特点,如注重保护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和辩护人平等对抗、充分举证、质证等方面。

  德国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问讯式”的审理模式,属于典型的“职权主义”。法庭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从德国的公民中随机选出。首席法官主持整个法庭审判程序,其作用类似于我的国审判长。在庭审就坐上就表现出与中国的不同,被告人没有被单独置于法官对面,而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在一起,而被丈夫施暴的妻子则成为“证人”,指控丈夫。庭审前律师要与被告会面,并告知他享有“沉默权”,妻子作为受害人还要到法院指定的心理专家处接受检查。庭审中,专家证人成为庭审的一个焦点,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对专家证人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询问。妻子作为受害人还当庭演示了丈夫推其下楼的“真实”场景,为法官提供有力证据。后经合议庭评议,投票结果2:1,认为被告人有罪。

  与中、德不同,在美国的庭审中,法官在审判中处于中立的地位,只根据陪审团的认定来具体量刑或宣告当庭释放,决定法律上的裁判,因而看起来更像一个消极的仲裁人。

  在美国演示的法庭上,法官居中而坐,而“法官助理”则作为法官的助手坐在其右侧,在法庭上负责证人宣誓等事务,记录工作则是由法官助理右侧的“书记官”完成,并且要做到“逐字记录”。法官左侧的座位空着,那是为证人出庭所准备的。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控辩双方的对面,坐着由事件发生社区12名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由他们来认定案件事实并通过投票方式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在“庭审”前的律师与被告的会面中,律师在告诉被告可以沉默和放弃陈述的事情外,特别嘱咐被告,有话一定要实说,让他自己说出3年前婚外恋的事实,因为“此案中的检察官非常厉害”。

  “庭审”开始后,法官解释了审前事项,这时公诉人进行了开场陈述。他离开了自己的座位走到陪审团面前,像讲故事一样,向陪审团讲述了他在起诉本案时所认定的事实,即妻子回家后遇到丈夫和一个陌生的女人在她家里,由此发生争执,丈夫打了妻子,并将她从楼梯上推了下去,造成重伤。他指控被告一一丈夫犯有“二级家庭殴击罪”。此后,律师以同样的方式讲述被告所说的情况,即妻子因头痛被女同事送回家,妻子无理取闹,最后自己摔下楼梯。在律师陈述后,法官特别对陪审团强调“他们所讲的只是‘陈述’,并不是‘证据”’。

  交叉询问是美国庭审中的一大特点。询问中,双方都极力想使证人的证言有利于自己的要求,甚至会出现故意诱导证人的情况。一些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询问其实是他们为证人设下的“圈套”。例如律师曾问一名女证人“是否是爱管闲事的人”,证人回答:  “不是”,于是律师推断,因为她是个不爱管闲事的人,所以她不可能去看别人夫妻吵架的事。进而以此认定该证人的证言不实。因此,控辩双方在对方提问中不断提出反对,要求法官制止,以免对陪审团产生误导。

  询问过后,应控辩双方的要求,法官提前对陪审团做出“指导”,即解释公诉人所控罪名以及有关法律名词。此后,控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陈述中,公诉人对被告所述的事实提出质疑,指出其“漏洞”,试图以事实说服陪审团支持他的指控。而辩护律师也就“事实”作了被告无罪的陈述。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就此进行了评议,最终举手表决,以6:6未达到一致。法官在得知这一结果后宣布,公诉人所控罪名未能成立,检察机关可重新就此案另行起诉。

  6月28日,与会部分代表及参加庭审演示的中德美三方人员共同就庭审演示案件所展示的审判方式、适用法律及三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倾向及预防等进行了研讨。

  1.庭前程序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针对中德美三国的刑事审判演示发表他的见解。他说,在美国刑事案件有预审制度,往往对案件可以通过初步提审方式对案情、证据进行了解。通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信息,使法官便于确定是否同意被告人保释,同时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使刑事案通过简易程序解决,避免耗费时间金钱经过普通审判程序,这种庭前预审阶段可以起到两个重要作用,一就是可以确定案件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二是起到过滤器作用,使一些不需通过开庭审理的案子避免走这个程序。而我国缺乏这种分流机制。

  在美国,辩护律师很早就介入案情,只要当事人被怀疑他就可以请律师帮他们取证辩护。而我国多数是在当事人被起诉后才请律师,而且在律师调查取证方面难度很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检察机关不很好配合,这样很难保障辩护人的知悉权。  2.刑事侦查问题  汪建成老师认为,各国在刑事案件中行使的侦查手段很重要,这是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在德国美国的宪法里都对人权的保障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实施侦查就会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这就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而产生矛盾,在这一点上很难平衡。各国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上大体一致,但决定人不同,我国是检察院,德国是检察官,而美国则是法官。他建议,在采取逮捕、搜查,司法控制等强制方式一定要慎重,一般要遵循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采取强制措施比例小),尽量减少强制性原则,所以我国在行使侦查时,限制规定越来越严格。

  3.沉默权问题

  针对沉默权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认为,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在德国和美国已都有明确规定,即法律规定反对自我归罪。而我国现行规定不明确,对于当事人的规定必须实话实说,实行坦白从宽原则,自首者减轻处罚,揭发立功者受赏。在德美国家当事人从开始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拒绝提供任何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法律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强迫他们陈述自己有罪,而且在法庭上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询问都受到限制,不允许采取诱导的方式提问。

  同时德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保障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人。如果当事人请不起律师,政府将出钱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而我国在这方面的限制较多,1996年以后也规定了对于被判处死刑、身心有障碍等可列为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有义务为其提供帮助,但国家没有义务为普通当事人免费提供(指定)辩护律师。

  研讨时,有人提出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会不会影响破案。卞建林教授说,沉默权除了能保障人身权利外,还是有积极作用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说明他的清白,都会说话的。

  4.陪审团问题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是一种通行的审判制度,当法院决定正式开庭审判前,要先挑选出12名陪审团成员。这些陪审团成员来自各自不同的阶层,而对于陪审团成员的挑选是当事人和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权利,他们可以对自己认为不合适的陪审团成员申请回避,最后由法官从法律角度发出指令。对于审判结果必须是12名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方能做出裁定,如果最终达不成一致,那么审判就算没有成功,称为失审,这种案子一般由公诉人重新提起公诉,再次进行审理。

  对于这种陪审团制度,汪建成教授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根据我国国情,陪审团制度是行不通的。我国在陪审制度上有规定,但是弹性很大,可1人也可以是2人,法律规定的人数不确定,同时我国决定陪审员的权利在法院而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公诉人和律师,所以使用陪审制度情况较少。即使有了陪审员,往往也没起到实际作用。

  5.关于强制证人作证问题

  中、德、美三国审判演示中大量的情节是证人出庭,如果没有证人出庭,庭审就无法进行。汪建成教授指出,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成为我国庭审改革的关键。在美国、德国的法律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一个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在向国家尽义务。

  而在我国对于必须出庭作证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采用证人证据方面有很大难度。显然德、美在证人作证方面有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有一些补偿性规定,如证人作证可以领取补助等,对证人出庭作证起到了重要作用。

  6.家庭暴力问题

  在上个世纪末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话题,它既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研讨会就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现实因素进行了讨论。同时强调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体现出学法的必要性。我国和不少国家一样,在刑法修正案和婚姻法修正案方面都对涉及家庭暴力犯罪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方面,如何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则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性‘’特点,尚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比如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如何做到既保护被告人的尚未破裂婚姻、家庭,又追究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犯罪的追究方式问题,是自诉、公诉还是兼而有之等等尚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庭审演示反映不同特点及给我们的启示

  从三国的庭审来看,相对中国极其严肃的法庭气氛而言,德、美两国的庭审氛围则显得活泼、幽默、自由、宽松,更有一种鲜活生动之感。但从庭审时间来看,中国历时2个多小时,德国庭审用了4个多小时,而美国历时近一天。

  从庭审演示的情况看,三国的庭审各具特色,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价值,折射  出不同的法律文化。其中许多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陪审制度

  在这次庭审演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12位来自案件发生社区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负责对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裁判。根据美国陪审团制度,这12位陪审团成员都是从案件发生的社区公民中经过严格的选拔,以确保他们对这个案件能够客观公正、不带感情色彩地作出裁决。在庭上,法官给陪审团讲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介绍此案适用的部分法律以及案件的审判程序,并且强调:  “庭审中你们要察言观色,完全进行自己的判断。”  “我只是法律的裁决者,你们才是事实的裁决者。”在检察官和律师对案件进行陈述后,法官也再次向陪审团强调,  “他们所讲的是‘陈述’,而不是‘证据”’。显然,让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也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作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这是美国法律对法院裁判权的分流。

  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同,德国采用的参审  制度。这种参审制度类似于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  制度,但德国的陪审员是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德国  公民中选出个案的陪审员,而且在德国把陪审作  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因为陪审团制度是以实施判例法为前提预设,故而我们国家不宜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德国的相对完善的参审制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关于沉默权

  在这次模拟审判演示上,美国和德国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沉默权”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沉默权的内在精神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这也是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就是要求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在法庭上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美国法律认为,如果没有告知这个权利,那么嫌疑人在警察的高压态势下,尽管可能没有被采取强迫办法,也很难保证其供词是完全真实可信的。

  德国法律也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并在实践中普遍应用。但在我国沉默权只是法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在司法实务中口供依然是重要的证据。

  (三)关于辩诉交易

  在德国和美国的庭审演示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被告人和律师交谈时律师都会告诉他:“你如果承认自己有罪的话,可以减轻处罚。”这在美国称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意味着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可以达成这样的协议:只要被告人承认有罪,甚至不用开庭,就可以减轻罪罚。当然被告人不能受到强迫而与公诉方达成“交易”。辩诉交易使大多数案件用不着开庭审理,从而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据美国法官介绍,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这种辩诉交易而完成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而在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但诉讼成本过高,简易程度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反思。

  (四)关于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是德国和美国法律规定的对人证的重要质证方式。这种质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体现该国的诉讼模式。在美国的庭审演示中,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人证进行了精采的交叉询问。在询问中对方不断地提出“反对”意见而由法官裁定是否可以继续询问。案件在控辩双方不断的交叉询问中把庭审不断推向深入,并使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进而由此而影响陪审团。虽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交叉询问制度,但据德国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几乎都是采用法官询问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从这次德国的庭审演示中可以看到,对证据的质证几乎都由法官主宰,法官不断地向人证提出问题从而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与美国完全的由当事人主宰庭审的当事入主义模式相比,德国给我们清晰的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印象。

  而我国的庭审中,在很大程度上是融两种模式于一体,采取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同时,仍保留了纠问式的某些痕迹。这应该说反映了两大模式有不断融合的趋向。

  (五)关于审判模式

  通过庭审演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德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而美国则采取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以前我国在审判方式上推行的是德国式的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近些年随着司法改革借鉴和学习了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点,目前我们在审判方式上正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阶段但倾向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和美国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各有特点,我国和德国法官既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负责,又要对适用的法律负责。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认定案件时,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只能根据陪审团的认定来具体量刑或宣告当庭释放,事实上美国的法官更像一个消极的仲裁人;美国法庭的控辩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都有权向被告人、证人直接发问和进行交叉询问。而我国和德国的法庭,控辩双方须经首席法官或审判长许可才可发问。

  美国法官在法庭审判中不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案情,而德国以首席法官的讯问或询问为法庭调查的主要方面。在我国的法庭调查中,法官在必要时也可随时发问。总体上看,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崇尚实体真实,而英美法系更崇尚程序公正。因此,有人戏说,对于当事人而言, “有罪的人愿意在美国法庭接受审判,无罪的人愿意在德国法庭接受审判。”这不能不说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及漏隙,我国现在的审判改革恰恰趋向于追求两者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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