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
发布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平房区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我院针对一线审判人员、召开座谈会、查阅统计报表、阅卷调查等方式,对我院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我院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探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2003年至今我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3年至今我院受理的民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85件,分别占当年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10.36%、9.18%、7.92%、7.75%,从统计数据来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涉及家庭暴力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多发性。据统计结果看,今年1—5月份我院共接待和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案件152件,其中有11起有家暴行为,占7.24%。在其它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抚育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施暴行为。这说明家庭暴力行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和数量,呈现多发性特点。
(二)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配偶之间,受害人出于名誉、家庭、孩子等方面的考虑,长时间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不愿声张,更不愿报案,使得这一行为频繁发生却仍不被人发觉,表现出较大的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种危害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极端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由于矛盾冲突的升级,虐待与施暴往往反复发生,其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施暴者往往由打耳光到拳打脚踢,棍棒相加,菜刀恫吓,施暴手段不断升级和恶劣。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一是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紧张和惊吓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有的精神恍惚,语无伦次。二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解体。三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四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且施暴手段的不断升级,使夫妻矛盾激化,甚至反目成仇,有的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不独立。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为了照顾家庭子女或自己就业条件差等,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靠丈夫挣钱养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引起婚姻关系危机,从而容易产生家庭暴力。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案件当事人中,没有一个是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到有关部门投诉。很多妇女在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时,难以摆脱“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或因顾虑到孩子的抚养、别人的看法、自身的生存等原因,大多数期望通过亲戚、朋友或单位领导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举证不容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丈夫举手就打、抬脚就踢,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基本上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首先对修订后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有关规定,使施暴者认识到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犯罪,也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提倡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全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其次要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观点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培训、以案说法等形式,不断强化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法律诉讼等自我保护意识。
(二)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公、检、司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不互相推诿,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全方位、高质量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加强与区妇联组织配合。在区妇联选任多名人民陪审员,共同成立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加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和建议
一是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越来越被全社会所重视。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和被侵害方的权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禁止家庭暴力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建议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是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整合本地、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四是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五、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意见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原来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二是执行难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而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随着我国相关立法步骤的加快,除了现有的《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外,2003年6月22日省人大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规定说,对于家庭暴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推诿。《决定》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我们建议,应尽快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由检察院公诉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法庭”。
(作者单位:平房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平房区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我院针对一线审判人员、召开座谈会、查阅统计报表、阅卷调查等方式,对我院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我院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探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2003年至今我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3年至今我院受理的民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85件,分别占当年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10.36%、9.18%、7.92%、7.75%,从统计数据来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涉及家庭暴力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多发性。据统计结果看,今年1—5月份我院共接待和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案件152件,其中有11起有家暴行为,占7.24%。在其它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抚育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施暴行为。这说明家庭暴力行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和数量,呈现多发性特点。
(二)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配偶之间,受害人出于名誉、家庭、孩子等方面的考虑,长时间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不愿声张,更不愿报案,使得这一行为频繁发生却仍不被人发觉,表现出较大的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种危害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极端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由于矛盾冲突的升级,虐待与施暴往往反复发生,其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施暴者往往由打耳光到拳打脚踢,棍棒相加,菜刀恫吓,施暴手段不断升级和恶劣。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一是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紧张和惊吓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有的精神恍惚,语无伦次。二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解体。三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四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且施暴手段的不断升级,使夫妻矛盾激化,甚至反目成仇,有的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不独立。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为了照顾家庭子女或自己就业条件差等,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靠丈夫挣钱养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引起婚姻关系危机,从而容易产生家庭暴力。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案件当事人中,没有一个是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到有关部门投诉。很多妇女在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时,难以摆脱“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或因顾虑到孩子的抚养、别人的看法、自身的生存等原因,大多数期望通过亲戚、朋友或单位领导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举证不容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丈夫举手就打、抬脚就踢,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基本上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首先对修订后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有关规定,使施暴者认识到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犯罪,也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提倡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全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其次要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观点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培训、以案说法等形式,不断强化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法律诉讼等自我保护意识。
(二)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公、检、司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不互相推诿,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全方位、高质量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加强与区妇联组织配合。在区妇联选任多名人民陪审员,共同成立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加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和建议
一是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越来越被全社会所重视。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和被侵害方的权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禁止家庭暴力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建议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是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整合本地、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四是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五、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意见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原来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二是执行难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而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随着我国相关立法步骤的加快,除了现有的《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外,2003年6月22日省人大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规定说,对于家庭暴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推诿。《决定》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我们建议,应尽快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由检察院公诉的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