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自己婚宴上打死客人获刑13年又赔偿
一男子在家中举办自己结婚及女儿满月“两捶作一捶”的喜酒宴,广邀亲朋好友参加喜宴,这本是件大喜事。不料席间该男子因帮父亲出气,与一位客人发生争吵,并持啤酒瓶朝客人的头部砸打,造成客人受伤死亡,为此,男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8月28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训赔偿原告钟世姣、韦某、韦小某120215.76元;驳回原告钟世姣、韦某、韦小某的其他诉讼请
2012年5月3日,被告马训在罗城县黄金镇寨碑村家中举办自己结婚及女儿满月的喜酒宴,前来参加喜宴的韦某某与被告马训的父亲因酒后赌钱作假发生口角,马训看到韦某某与其父亲发生争吵,出于义愤讲了韦某某赌钱作假的不是,韦某某不服气与马训争吵,并说要找人打死马训,被激怒的马训即持啤酒瓶朝韦某某的头部砸打一次,在场人见状立即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2012年5月4日,韦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5月17日,被告马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3月,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马训有期徒刑十三年。韦某某在住院抢救期间,其妻子钟某某及儿女韦某、韦小某等亲属支付医疗费8150元,韦某某死亡后,被告亲属已赔偿2万元。2013年4月,原告钟某某等3人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3425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马训侵害被害人韦某某致其死亡,事实清楚,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害人韦某某已死亡,其近亲属即该案的三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在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其中的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医疗费8150元、韦某某误工费20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家属处理韦某某后事产生的误工费1790.24元、陪护费419元、交通费1000元,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10000元。原告的损失总额为140215.76元,扣除已赔偿的2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2021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