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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闪婚后出轨 男子索取精神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孙新律师
江西泰和一对闪婚男女在婚后不久分居,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男方怒而要求女方赔偿巨额精神损害金。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经法官的辨法析理,悉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返还礼金并支付精神损害金共计3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原告赵红与被告黄海军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月18日便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赵红和黄海军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4月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2月,原告父亲与被告父亲就原、被告离婚事宜签订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履行。2013年1月,原告在外地生育一胎男孩,原告认可系其与他人所生。2013年2月,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并无夫妻感情,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因其与他人同居生子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金150000元、返还彩礼1699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三天便结婚,相互了解程度不够,婚姻基础非常薄弱;而婚后共同生活的两个月时间也因双方性格、处世方式等不同导致矛盾产生,夫妻感情未得到的建立和培养。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且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存在过错,被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应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经过法官的,辨法析理,悉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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