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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过路将他人打成重伤自首并赔偿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XX和杨XX(已判刑)乘坐朋友“胖子”(姓名不详,在逃)驾驶的小车,在丰城市老城区石祥路与被害人胡XX驾驶的小车相遇。因道路狭窄,双方为过路发生争执。后“胖子”持刀追杀胡XX将其砍伤,周XX与杨XX也对胡XX拳打脚踢。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周X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周XX与被害人胡XX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周XX共赔偿被害人胡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被害人胡XX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XX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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