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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被判决有期徒刑6年。
发布日期:2013-08-27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伤害被减轻处罚判决6年
2012年5月份,在接待当事人中成功代理公安局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侦察阶段中,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得知,当时实施伤害时间非常短,且也没有用其他凶器伤害被害人要害部位,作为身体健康的人不会死亡。后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后得知是心脏受到暴力骤停死亡,作为辩护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因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明,可以到检察院或者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
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向公诉人递交了辩护手续后进行了阅卷,经过阅卷得知,被害人生前患有心肌炎、心室壁狭窄、心血管畸形等疾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被告人人不能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全部刑事责任,为了证明其主张辩护人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公诉人未引起重新鉴定程序。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被告人家属也和被害人家属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了赔偿,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也针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形成,为证明其事实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申请重新鉴定程序,法院依法采纳了重新鉴定的请求,后由司法鉴定所做出被害人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不排除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意见,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辩护人据以力争,博得公诉人以及合议庭成员认可,辩护人提出了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形成,但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以惩罚,鉴于被告人是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深刻等辩护观点。一审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辩护人认为该判决体现了《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在刑事案件中,应对卷宗阅卷三次以上,全面查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以争取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律师的一个用心可能换来被告人的一个月、一年甚至几年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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