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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日期未核准出了车祸没处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晨报讯(记者张睿)昨日,赵先生致电本报称,他在11月5日车辆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所上的车险12天后才能生效,而他在10月30日才刚交付了保险费。赵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爱丽舍车辆保险今年10月17日到期。10月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郭帅(音)通过电话与他接触。10月30日他交钱给郭帅购买了保险。11月5日,赵先生驾车在京广桥附近发生刮蹭,当他准备找保险公司赔付时,发现合同的生效日期是11月17日。“之前的保险早就到期了。这样一来,应该找谁赔付?”赵先生说,他在购买保险之前,没有就日期与业务员进行具体的确认。“当时,业务员把保单拿给我,我看过之后付了钱,他告诉我合同生效了。”记者与保险公司分部的林经理取得联系。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为赵先生赔付,责任在于赵先生。对此有律师表示,对于保险合同上的日期以及姓名等个人信息问题,由于不存在歧义的问题,所以投保人应该事先确认,一旦签字生效,发生问题投保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说,自己保留上诉的权利。线索:赵先生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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