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元买来的和田玉竟是赃物法院判决卖家全额返还45万元货款
黄先生在工艺品市场花45万元从一家店铺中买来一块和田玉石,可谁料这块玉石不久后就被认定为是一起诈骗案的赃物。为此,黄先生将店主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款。日前,黄浦区法院支持他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黄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本市丽水路某工艺品市场内的一家店铺选购玉石,并最终花45万元购买了一块重约37公斤的新疆和田玉石。付款后,黄先生委托店主陈先生对这块玉石进行切割加工。
2009年7月,黄先生突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称该玉石为一起诈骗案件中的赃物,要对黄先生家里的玉石和切割后的部分全部进行扣押处理。此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这批玉石是店主陈先生的朋友张某诈骗而得的赃物,张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同时这批玉石被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45万元打了水漂,黄先生多次向陈先生交涉,想要讨回货款,但都遭到拒绝。去年7月,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立即返还货款。
陈先生辩称,黄先生购买的玉石是张某放在他店里代售的,由于张某不懂玉石,于是他就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与黄先生谈妥了成交价钱,但当初自己并没有经手货款,货款是张某的亲戚经手的。因此,陈先生认为他和黄先生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实际黄先生是与张某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黄先生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应返还黄先生货款45万元。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黄先生与陈先生之间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陈先生在工艺品市场开设店面并将玉石出售给黄先生,现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出售过程中向黄先生明示该玉石是其代他人出卖,因此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问:玉石被作为赃物收缴,货款是否应当返还?
答:陈先生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陈先生并非玉石的权利人,而陈先生所称的委托出售的委托人张某也非玉石的权利人,真正的权利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现司法机关已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因此陈先生与黄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辞典】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