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保修十年 七年后厂家跑路 法院判决商场退还6成货款
消费者黄先生花费近万元在商场购买了一台跑步机,厂家在保修卡上承诺“保修十年,终身维修”。可当跑步机使用到第七年时,不仅机器坏了无法正常使用,就连厂家也不知去向。为此,黄先生将商场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商场退还黄先生六成货款。
【案件回放】
2003年1月,为方便在家健身,家住奉贤的黄先生到南京路上的一家大型商场选购跑步机。经过反复挑选和比较,黄先生对一款型号为SH-8000EG的跑步机情有独钟。这款跑步机不仅功能上符合黄先生的需求,而且更为让人放心的是厂家还承诺对机器保修十年,并提供终身维修。于是,黄先生在付了9000元后买下了这台跑步机。
2010年年底,在正常使用了7年后,这台跑步机就因为发生故障而无法使用。黄先生想起了当初厂家的承诺,于是拿出了保修卡找到厂家的维修部,可不想维修部早已不知去向。于是黄先生又与出售跑步机的商场联系,希望商场能按照承诺进行维修,可商场方面称无法找到厂家,因此不能解决。无奈,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庭审中,商场对消费者在该店购买跑步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跑步机厂家早在2009年就已撤柜,由于时间久远,对黄先生所出示的产品保修卡、质量保证书、客户联系卡等的真实性都无法核实。商场表示,黄先生已经使用这台跑步机长达7年之久,如要退款,也应当计算折旧。而当黄先生提出愿意接受退款六成即5400元时,商场则坚持认为该比例太高,只同意退一半,但却无法拿出依据。
【以案说法】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所购买的跑步机保修卡中写明保修十年,该保修期限应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关保修期限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所购买的跑步机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由于商场称该跑步机货品的实际提供者跑步机厂家已经退出上海市场,因此无法修理或者更换,消费者要求商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黄先生主张的退还6成货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