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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霸占公公低保款 法院判决如数返还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孙新律师
请儿媳妇代领低保款,代领后却被侵占。为了生存,老人要求返还低保款。2013年5月2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请求返还低保款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吴晓英返还原告低保款11184元。
刘正光(化名)是虎林市虎头镇珍宝岛乡小木河村一位老人,吴晓英(化名)系其儿媳妇。2009年10月,老人刘正光在虎林市一农业银行办理了领取低保金的存折,其每月1低保金为466元。由于老人刘正光岁数较大,到辖区农业银行领取低保金行动十分不便,所以老人刘正光就把该存款存放到儿媳妇吴晓英那,由其帮忙代为领取低保款。但被告领取低保款后一直未给付原告,共计领取11184元。经原告刘正光多次索要,均遭到其儿媳妇吴晓英拒绝,无奈之下,故原告刘正光诉至法院,要求儿媳吴晓英返还代领取的11184元低保款。
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吴晓英辩称其每次代取完钱后,都按照原数给付了原告。原告刘正光则诉称其没有收到一分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被告吴晓英对代取原告低保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原告刘正光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账可以体现自201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被告共支取了11184元低保款,被告虽辩称该款已给付原告,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低保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低保款是原告最低生活保障,是其生活的最主要来源,被告将其低保款据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鉴于上述情况,虎林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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