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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不同犯罪对象的数额认定
发布日期:2013-08-16    作者:孙新律师
贪污罪作为一种贪利性财产犯罪,贪污数额在贪污罪的认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刑法典中根据贪污数额的不同,对贪污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数额的规定,对于惩治贪污罪的刑事司法提供了诸多便利,避免了司法机关之间对于数额不同意见的争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金钱,也包括物品 ( 礼物 )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产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所有财产、个人财产以及混合财产,尤其是在混合财产中如何认定公共财产数额仍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复杂的疑难问题。?
  1. 如何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 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贪污物品的价格,应以贪污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贪污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1) 如果贪污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 如果贪污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 如果贪污的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贪污的按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5) 如果贪污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6) 对贪污外币的,若贪污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若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或连续多次贪污外币不能够确定当时价格的,可以这一段时期的平均外汇成交价格计算。如果贪污的是旧物品,是否计算折旧费 ? 如何计算 ? 有人提出折旧费的计算,应按照国家有关物品折旧的规定进行,如果有疑义,也可以由物价部门估价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时间,应到物品被贪污时为止。如果不能确定被贪污时的状况,也可以以扣押时或者计算时为准。⑤我们认为这样计算是恰当的。?
  2.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和对外交往中收受的、应该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数额如何计算 ? 根据刑法第 394 条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以贪污罪论处。由于礼品是一种特殊的财物,有些可以用价格衡量的,有些是无法用价格来计算的。有些礼品可能是一种较长时期内收受的,计算数额时,是以收受时的价格为标准,还是以没收时的价额为标准 ? 是以购买地的价额为标准,还是以收礼地的价额为标准 ? 由于礼品来源的复杂性,如果以送礼方所在地或购买地的价额作为标准有时很难查清,我们认为,如果礼品是可以以价格计算的商品,可以受礼人所在地的、没收时的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如果礼品是不能以具体市场价格衡量的特殊物品,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估价,并参考其他情节。?
  3. 对贪污与国家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如何计算数额。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91 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和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与国家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的财产中即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外国公司的财产。对于受委派到这些合资、合作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了这些公司、企业的财产,是否应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和外国公司财产分割开来分别计算贪污数额 ? 对此有人提出三种不同的财产分割计算方法。⑥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外国公司财产分隔,国有财产认定为贪污数额;集体所有财产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将个人、外国公司财产认定为侵占数额。第二种是二分法,即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外国公司财产分割,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认定为贪污数额;个人、外国公司财产认定为侵占数额。第三种不分割,将该合资、合作公司、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都认定为公共财产。国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了上述公司、企业财产,都计算于贪污的数额之中。无论是三分法和二分法都涉及到如何具体分割财产,对此有人提出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根据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财产的比例认定,⑦如在合作公司中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比例为 7 比 3 ,国家委派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10 万元,那么甲某的贪污数额就是七万元。我们认为无论是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是有违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
  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制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原来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单一化结构,出现了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国家对投入到公司中的国有财产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由实物形态的所有权转变为价值形态的无差别的所有权即股权。因而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侵害由直接的形式转化为通过对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这一间接形式表现出来。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代表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这部分人,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财产的,他们不仅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其中的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对其就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没有必要再对公司中的财产作出具体的划分,其贪污数额就是以其侵占的公司财产数额计算。?
  4. 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认定。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由于具体形式不一样,对委托人员的贪污数额认定要具体分析。?
  (1) 对于以上交固定承包费为承包形式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其贪污数额就是承包者的营利中扣除其侵占的余额和承包费之间的差额 ( 如果余额大于承包费,则差额属于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如果余额小于承包费,则差额为贪污数额 ) .例如,张某承包某国有商场,合同规定,张某每年上缴盈利 60 万元,其余归本人。由于张某经营有方,当年获利 100 万元,商场欲毁约,提高承包费。于是张某就从 100 万元谎报开支 60 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占有的 60 万元中,贪污数额为 20 万元,即 100 万元减去 60 万元的余额再减去 60 万元的承包费。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者在上缴国家承包费时,还必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还须从营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
  (2) 如果承包是按营利比例分成,则贪污的数额是占有数额中减去本人应得的比例。?  (3) 如果以租赁经营为国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形式,租赁经营要求承租人在交纳租赁费同时必须交纳租赁抵押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即贪污的数额中要扣除抵押金的数额。因为抵押金是租赁者的个人财产,其以抵押金赔偿之后,其不足部分才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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