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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8-1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立法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是现实生活中,订婚作为婚姻习俗一直普遍存在。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方面的纠纷;二是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问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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