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用自己婚前积蓄经营公司所得收益属于
先生(化名)与周女士(化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林先生用自己在积攒的18万元婚前财产在北京市朝阳区开了一家经营演出服装的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公司价值已达250万。2011年,二人感情破裂,林先生将周女士起诉到朝阳区法院要求离婚。周女士同意离婚并同时认为:因自己多年来自己为这个家也付出很多,间接对丈夫的事业给予了支持,虽然公司是林先生用其婚前财产投资发展起来的,但认为自己有权在离婚时就该公司获得一些补偿。对于这个要求,林先生断然拒绝。周女士心有不甘,却又说不出法律上的根据,为此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周女士所遇到的这种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本婚姻律师曾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法律依据就是我国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林先生开公司虽然用的是自己婚前财产,但在婚后产生了收益,完全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因此,林先生理应就该公司的收益在离婚时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在照顾女方利益的基础上判决林先生给予周女士补偿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