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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成立公司,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个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女士。她的情况大致是:2009年登记结婚,其夫于2007年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夫占百分之七十二的股份。婚后至今该公司累计收益约700余万元。现在二人感情破裂,她的丈夫主张说公司与她无关,盈利也是其夫的个人财产。


  当然本律师是不认可这个观点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位女士的丈夫在婚后经营公司的盈利无疑是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这种情况的。再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男方在外经营公司赚钱,女方操持家务。如果认定公司经营收益与女方无关显然对女方不公平,因为女方实际上为男方分担了后顾之忧。本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后一方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也应当认定该女士的丈夫所在公司在二人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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