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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时需要给与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3-08-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对于依法有效成立的收养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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