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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双胞胎姐妹四十载 母诉求解除关系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孙新律师
40年前,马女士夫妇收养了一对尚在襁褓中的双胞胎姐妹,含辛茹苦将她们抚养成人,不料,夫妇二人与养女小庆的矛盾却越来越多,马女士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女小庆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小庆归还为马女士夫妇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收养关系纠纷案,并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驳回马女士其他的诉讼请求。
1970年,马女士和丈夫收养了小庆、小寨一对双胞胎姐妹为养女。由于没有生育能力,夫妻两人视这对双胞胎姐妹为掌上明珠,悉心照料,共同将她们抚养成人。由于小庆是长女,马女士和丈夫更是对她寄予厚望。小庆成年后,继续和养父母共同生活,但双方却因琐事摩擦不断。2001年,马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马女士便随次女小寨共同生活。
马女士诉称,小庆经常与她吵架,致使其高血压、冠心病等病情加重。此外,小庆对母亲不管不顾,双方关系恶化。马女士认为,她和小庆无法共同生活,养母女关系已经破裂,因此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庆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万元。
小庆则辩称,自己对母亲已经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她和马女士的收养关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建立养母女关系多年,但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较多矛盾,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仍未改善,因此原告诉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该案中,原告马女士未举证证明被告小庆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万元之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的判决。
法官说法:
收养应当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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