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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自家容留卖淫获刑 每次收5元“床铺费”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孙新律师
女子为了营利,竟在家以收取“床铺费”的方式容留卖淫女卖淫。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运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1年冬至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冯运香利用自家房屋,提供床、被子、桶子等生活用品,多次容留罗某、孙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容留卖淫女卖淫一次收取5元钱“床铺费”,共获取非法收入3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运香以营利为目的,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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