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 依法处以缓刑
容留、介绍卖淫 依法处以缓刑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罗湖区华星保健按摩中心查获卖淫嫖娼,并以涉嫌介绍卖淫刑事拘留按摩店老板文某某,该案事发后,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辩护策略得当最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2个月。
律师点评:
辩护律师主张:1、涉案场所保健按摩中心并非由文某某出资设立,涉案出租屋亦非文某某承租。文玉萍不是涉案场所的出资人和管理人。2、文某某在案发前近半年,一直在老家江西居住生活,因受他人之邀,于案发前一天即5月23日刚从江西到涉案场所。在此之前,文玉萍在深圳期间,也只是断断续续在涉案场所协助做事,文某某并非涉案场所的主要经营者。鉴于以上两点,被告人文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地位。
另外,鉴于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律师建议被告人文某某认罪,争取从轻处理。最终本案获得缓刑的良好结果。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