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2月起,被告人梁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经营宾馆,该宾馆楼下是王某等人经营的KTV。被告人梁某负责宾馆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协调与楼下KTV的合作经营关系。被告人曾某、何某是被告人梁某雇请的宾馆工作人员,负责保安和卫生工作。宾馆和KTV存在业务合作,当KTV的客人要求与提供卖淫服务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时,由KTV联系楼上宾馆开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宾馆由被告人梁某雇请的曾某、何某负责为前来宾馆的嫖客和卖淫女出售避孕套及提供房间引导、收取开房费用等工作。
2012年4月凌晨,公安民警在宾馆查获KTV工作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并抓获KTV工作人员和被告人梁某、曾某、何某共十几人。
2012年8月,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起诉KTV老板及其工作人员、以容留卖淫罪起诉宾馆的股东即被告人梁某和工作人员即被告人曾某、何某,共计是十二名被告人。
【律师辩护】
本案作为宾馆的股东梁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梁某在成为宾馆股东之前,宾馆就已经与KTV建立了业务关系,只是继续负责经营管理;2、被告人梁某作为宾馆的股东,并不清楚客人在宾馆从事什么行为,也很难制止存在的卖淫行为;3、被告人梁某并未因他人在宾馆的卖淫嫖娼行为而获取非法利益;4、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系初犯,且家中有小孩患病需要母亲照顾。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KTV股东及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梁某和曾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本案一审开完庭时,也是快要过年的时候,法院最终对十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各行为人一年至两年的处罚,并全部判决缓刑,所有被告人都可以回家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