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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参考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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