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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里的意外,究竟谁之过(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110网律师
赵老伯在病房意外跌倒,碰巧护士和护工都不在场。不幸的是,重伤的老人很快便撒手人寰,为此家属和医院、陪护机构引发一场争端。日前,普陀区法院的法官查明事实后认定医院和陪护机构均无违约和过错,对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30日傍晚,普陀区某医院的干部病房内传来呼救声。原来护工在热完饭菜回到病房时发现,赵老伯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陪同家属不知去向。护工赶紧将老人搀扶起来,叫来医生进行救治。老人由于摔倒造成了左股骨和颈骨骨折而重伤不起,两周后离开了人世。
  护工离开时,老人的儿子还陪同在旁边,这几分钟里发生了什么事?原来,事发当天的傍晚,老人的儿子小赵前往医院探望父亲,当时护士已经查房完毕,护工见病人有家属陪同,就去热饭菜,此后小赵也跟着离开。因当天气温下降寒风刺骨,老人想把病房阳台的门关上,就在关门几步距离内,老人突然滑到在地。
  不幸发生后,五个子女都认为当时父亲是因为找不到护士或者护工才去关阳台门的,医院和陪护机构对父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向医院提出高额赔偿。但院方认为老人的摔倒纯属意外事件,院方人员在护理中并没有过错,只同意给家属适当的补偿。今年8月,老人的子女把医院和陪护机构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二十万元。
  普陀区法院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查明赵老伯生前住院的护理等级是二级护理,病房由一名护工同时护理两位病人,除了铺床、洗澡、散步等由护工陪伴外,其他简单的生活起居老人都能够自理。赵老伯住院多年,对周围的环境和设施应该很熟悉,在病房里不慎意外摔倒是自身原因所致,医院和护工并无违约和侵权的行为。法院为此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题一:患者在住院期间由于陪护问题发生了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官: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由陪护问题造成住院患者发生损害的,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陪护人员或者陪护人员所属的陪护机构。如果医疗机构没尽义务,应根据过错的程度和陪护机构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由于陪护人员过错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问题二: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的陪护纠纷?
  通常医院会和具有护理资质的陪护机构签订合同,由陪护机构承接陪护管理项目,从而解决患者日常的陪护问题。医院除了确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得到合理的治疗和获得安全保障外,对于陪护机构的日常护理工作也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医院应事先向患者告知用工事项、严格审查陪护人员的上岗证、监督管理陪护工的日常护理行为,陪护机构应该对陪护工严格管理、定期培训、加强考核,杜绝不称职的人员进入陪护工的队伍。同时,患者要正确估计自身健康状况量力而行,家属应选择对患者更有利的治疗环境和陪护措施。只有多方承担责任才能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法辞典】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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