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后遭遇假离婚,法院撤销离婚登记(转载)
一个为了上海户籍的农村男子与一个为了动迁补偿的上海阿姨,在中间人的撮合下3天内匆忙闪婚。不久前,男子发现虽然自己从未办过离婚手续,却已经“被离婚”,于是他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两人的离婚登记。
【案件回放】
今年50多岁的张某是江苏人,2008年他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一中年妇女找到张某,称如果和上海人结婚以后自己和孩子的户口都可以迁到上海,张某答应让中年妇女张罗结婚的事。与此同时,中年妇女找到正在为动迁的事而发愁的李阿姨,表示可以帮她找个外地人通过假结婚的办法多拿动迁款,并称自己还可以帮忙物色人选。
就这样,在中年妇女的牵线搭桥下,张某与李阿姨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可由于张某的户口迁进该房屋不到2年,按照规定并不属于安置对象,因此并没有拿到任何动迁补偿。
据张某说,办完结婚手续后自己就回去打工了,之后就再也没见过李阿姨。自己也一直在寻找李阿姨,可李阿姨的老房子已经被动迁,新的房子在哪对方也没告诉自己,迫于无奈他想到了用起诉离婚的方法寻找李阿姨。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离婚。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起诉过程中,他却意外发现,其实早在1年半以前自己就和李阿姨办理了离婚手续。无奈,张某的离婚官司只能以撤诉告终。此后,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部门,要求撤销李阿姨手中的离婚证。
庭审中,离婚当天张某本人是否到场办理离婚手续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张某坚持认为离婚登记中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签的。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办理离婚登记时,签名必须是在工作人员面前签,当天是张某本人前来办理的离婚手续。
经鉴定,签名并非张某本人笔迹。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又到张某的单位了解办理离婚手续当天他的行踪。单位称,当天张某在单位上班,并且工作时员工不能外出。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经过庭审查明,民政部门据以作出被诉离婚登记行为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协议离婚告知书中张某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法院撤销了该离婚登记。
法院指出,导致离婚登记行为不能成立的原因系离婚登记当事人递交了虚假材料所导致的,民政部门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而离婚登记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此,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