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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时被撞骨折,谁担责?(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07    作者:110网律师
13岁的小曹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被撞伤,左肱骨近端骨折,不仅花去1.6万元医疗费,术后还留下一道约20厘米的疤痕。对于这一后果,学校和两名“肇事”学生小袁、小马该担何责?近日,闸北区法院认定涉案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均无过错,判决由各当事人酌情分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放】
  两年前的一个中午,闸北区某中学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参加“欢乐操场”篮球活动,校方还特意安排多名老师在现场巡视确保安全。当同学们玩得正欢时,意外发生了,小袁在高速运球中撞到了小马,小马又撞到身后的小曹,小曹当即倒地不起。老师立即将小曹送往医院救治,通知家长,并垫付诊疗费3000元。
  经诊断,小曹左肱骨近端骨折。历经一年两次手术,小曹的父母花去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6万余元,术后孩子的腿上还留下一道长长的疤痕。
  审理中,小曹及其代理人认为,校方在组织活动时,疏于管理,未引导学生在激烈对抗中合理运用技术动作,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校方应承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注意、保护义务的赔偿责任,而直接致害的两名同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校方在课余时间组织 “欢乐操场”活动,管理严格周到,事先也曾告诫学生注意安全。发生这一事故纯属意外,非校方所能掌控。出于对受伤同学的关心慰问,他们自愿补偿小曹3000元。小袁、小马也对同学受伤深感难过,但认为他们的行为属“合理冲撞”,并无过错。
【以案说法】
  问题一:本案各方有无过错?
  方斐法官:涉案伤害事故的发生,缘于篮球运动中的肢体碰撞。根据多名在场同学的描述,事发时小袁运球向前,小马被撞后惯性后退,小曹被动倒地。三人的动作行为均未超出篮球运动的规则范畴。且小袁、小马均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小曹受伤应属意外伤害事故,三名同学均无过错。学校也的确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致害结果与校方行为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校方亦无过错。
  问题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既然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至于如何分担,则应根据原告的受损程度、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由小袁、小马分别承担50%和30%的赔偿责任,小曹自担20%的损失,准许学校自愿补偿3000元。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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