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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法人
发布日期:2013-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是司法考试三国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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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国籍

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中国采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三、法人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四、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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