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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串讲:国家
发布日期:2013-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串讲:国家。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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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性:

A.主权者

B.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以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

C.以国家名义由授权机关和负责人进行

D.以国库财产作后盾

E.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内容: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管辖是基础,管辖放弃不等于后面两个程序也放弃)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A.绝对豁免论;B.限制豁免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中国的实践:


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1.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

4.赞成通过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侵犯中国的国家及财产豁兔权,中国可以采用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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