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对等原则:指他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司法机关对该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加以样限制。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限制和制约审判权的适用。
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审理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辩论的范围。裁判的事实与依据必须来源于当事人辩论之后确定的事实和证据。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内容和依据。
(3)辩论的内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问题,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等。
(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口头和书面
(四)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①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②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主要表现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单方行使和双方协商行使。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一定要受到法院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