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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讲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3-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经济法讲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经济法:环境和环境问题

司考经济法讲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司考经济法讲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司考经济法:如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

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3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环境保护法规定: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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