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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1)含义:侵犯人身权(物质性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

  2)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一般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特有项目: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

  2.因侵害人身权益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1)界定:一般是指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犯导致的财产损害

  2)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20条)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1)界定: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掼害;

  (3)自然人死亡后,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杜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侵权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导致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3)条件:需达到“严重”程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

  4.财产损害赔偿

  1)界定:侵害财产权益导致的损害赔偿。

  2)标准: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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