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汇总:合同的形式。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行为等等。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3年新增《买卖合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考点详解】
1.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针对合同的成立
担保法:所有的担保合同
合同法: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
※未采用一般书面形式的后果:
——可以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合同法》36条)
2.特别书面形式(审批、登记、公证等):针对合同的效力
审批形式: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合同。
※未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的后果: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三)其他形式:行为推定。作为和不作为,明示和默示(法定或者约定)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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