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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变动的含义
发布日期:2013-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变动的含义。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物权变动的含义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

  1.物权的设立(取得)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2.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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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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