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骗取亲属钱财如何定性?
刘某为了达到骗取其父钱财的目的,自断手指虚构被绑架的事实,意欲使其父相信其被绑架而自愿交出50万元“赎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虽然在罪名中都有一个“诈”字,且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或动机,并“自愿”地交付出财物。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不是看有没有欺骗,而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