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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囹圄一年余 不诉获释享自由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李大兴律师

身陷囹圄一年余 不诉获释享自由
——记又一起成功的无罪辩护案
案情
2012年8月12日,海南各大报纸和南海网等网站纷纷大幅报道:海南万宁亿元非法吸储案嫌犯落网。犯罪嫌疑人陈志洪被从深圳抓回,在此之前的一个月,陈某平(陈志洪堂弟)已被万宁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万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陈志洪被海口警方抓回后,和万宁警方侦办的陈某平并案。侦查终结后,警方认为陈志洪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以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利息为诱饵,骗取王某平、符某良、陈某、刘某手等人的投资款、借款共计1285.3万无,涉嫌集资诈骗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陈某平明知陈志洪没有偿还能力而进行集资诈骗,仍帮其收取集资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过程
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平亲属的委托后,律师会见了嫌疑人,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与警方进行了沟通,初步认为陈某平不构成犯罪。当时警方已报捕,不久检察院批准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以亲属的名义,写了申诉书,要求撤销逮捕决定。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到万宁检察院查阅并复制了案卷,与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起诉科长告诉辩护人,该案会被移送到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律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时常往返万宁、海口,与侦查、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还更换了承办人,将法律允许的退查和延长期限用到了极限。律师也穷尽法律手段履行自己的职责,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等。最重要的是,撰写“律师意见书”,交给承办检察官,并利用各种机会将自己的观点阐述给相关人员,甚至与他们辩论,最终将他们说服,获得他们的认可。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25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琼检一分刑不诉(2013)3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平不起诉。两天后(7月27日)的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平被释放。
办案小结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打电话告诉我,公安局通知他们去办释放手续时,我由衷地大声说:太好了!当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我时,我还是对着手机连声说:太好了!太好了!我既为犯罪嫌疑人和他的亲属们高兴,又有一种巨大的成就感。律师的职责多么重大,有时关乎生命,有时关乎自由,有时关乎财产,有时关乎名誉和尊严,不能有丝毫懈怠。当承办检察官通知我去领“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我真诚地对她说了两声谢谢。我不得不说,这是法律的胜利,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附:1、申诉书;
2、提请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3、律师意见书;
4、不起诉决定书。

申诉书
申诉人:崔某源,女,汉族,万宁市东澳镇人,住万宁市东澳镇,身份证号:460006198806054463。
申诉人因陈某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万宁市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检察机关重新审查,撤销对陈某平的逮捕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1日,万宁市公安局向申诉人下达万公刑拘通字(2012)391号《拘留通知书》,告知申诉人的丈夫陈某平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该局又向申诉人送达了万公刑逮通字(2012)320号《逮捕通知书》,告知申诉人的丈夫陈某平已被执行逮捕。
申诉人的丈夫陈某平是无辜的,其理由如下:一、陈某平只是海南天地情贸易有限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具体从事公司的财务工作,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负责人,不应该对公司的行为负责。二、陈某平为人本分,工作尽职,作为一个打工者,只能听命于老板和领导,没有任何非分之想,更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三、陈某平除了领取工资外,没有任何非法所得,也没有获取不义之财的任何企图。四、陈某平更是受害者,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听信公司领导的要求和承诺,将本人及家人、亲属的资金几十万元投入到公司,至今血本无归,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五、陈某平在得知公司行为涉嫌犯罪、老板失踪联系不上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尽到了一个普通员工和公民的职责。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丈夫陈某平是一个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现司法机关因其工作的单位涉嫌犯罪,就将其拘留并逮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申诉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本着保障人权和有错就纠的原则,重新审查陈某平的案件,撤销贵院业已作出的逮捕决定,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二0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提请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兴
联系方式:13876695316
申请事项:请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陈某、陈某娜、陈
某蓝、陈某雅等证人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人,了解到陈某平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虽客观上被卷入了陈志宏的犯罪活动,但完全系履行职务之行为。况且,陈某平本人也是受害人,其父(陈某)、姐妹(陈某娜、陈某蓝、陈某雅)等均通过其向陈志宏交纳现金,被骗达数十万元,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陈某平不仅不知情,而且自己也被骗,是一个受害人,而不是共同犯罪人。此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平是否犯罪至关重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相关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查收集。
此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律师意见书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平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又多次与嫌疑人进行会见谈话。我认为,陈某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
一、陈某平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陈某平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收款项没有一笔是陈某平自己拉来的,全是陈志洪一人所为,根本与陈某平无关。陈某平学历不高,认知能力有限,对财务更是“门外汉”。当初陈志洪欲让他做财务总监时,陈某平就明确地说,他什么都不懂,怕不会做。陈志洪说那就让他管管钱就行了。陈某平不仅自己没有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歪脑筋,就连陈志洪有不有这一心思,他也不会意识到。用一句通俗的话讲,他就是一个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钱的人。在本案中,他就是这样一个角色,根本不知道陈志洪行为的性质,自己也没有任何不良的企图。因此,陈某平是无辜的。
《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平明知陈志洪没有偿还能力而进行集资诈骗,仍帮其收取集资款”不是事实。陈志洪在当地声名显赫,住别墅、开豪车,一副“大款”的派头,别说是陈某平,凡是知道的人都不会怀疑他有钱。除此之外,陈志洪还曾担任大型超市的高管,并自己开咖啡厅,经营养殖场等,俨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其养殖场是当地的重点企业,就连各级政府领导都亲自前往剪彩捧场,迷惑了社会上所有的人,说陈某平“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而进行集资诈骗”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不难看出,陈某平是蒙冤的。
二、陈某平的行为系正当职务行为
《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平犯罪的唯一依据是帮陈志洪收取集资款。作为陈志洪聘请的员工,并出任公司的出纳,陈某平是听命而为,是正常的职务行为。陈某平作为打工仔,不可能违背老板的意愿行事。况且,出纳的职责就是收、付款,陈某平没有理由拒绝履行职务。要说有错,也只是陈某平将自己的个人帐户用作公司业务而已。充其量,也只是违反财务纪律和制度的问题,和犯罪根本沾不上边。不管老板是否犯罪,陈某平都不应该为其行为负责。
三、陈某平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受害人
陈某平和其他受害人一样,借给陈志洪的钱也有去无回,追讨无门。陈某平的父亲、姐妹、亲戚都给陈志洪投了钱,数额达几十万,不仅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回报,而且均血本无归。从这个角度讲,陈某平及其家人比那些拿了部分利息的人还要惨,受害还要深。叫人不可理解的是,明明是一个受害人,却被司法机关当做犯罪嫌疑人,羁押至今,真是冤哉枉矣!
综上,我认为,陈某平不构成犯罪。因此,我请求人民检察
院依法对陈某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律师:李大兴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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