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能否申请企业破产,能否以企业破产以实现工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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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近日,萨博工会在本周四威胁称,如果萨博不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那么工会将启动申请萨博公司破产的法律进程,该程序一旦启动,将导致萨博破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永久失去萨博公司和萨博百年积累的品牌与技术。从网上闻之该消息,笔者有颇感“震惊”。震惊之处在于萨博工会可以因未偿付工人工资而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同时,笔者也在反思,对于我国那些广大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他们是否有权利启动企业破产程序从而保护自己的工资收入呢?中国的工会是否有权启动自己企业的破产程序呢?中国被欠薪员工可否提出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从字面上理解,欠薪的员工是用人单位的债权人,但是,,微薄的薪水与庞大公司资产相比,如果单个员工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极小,而且,破产程序极为复杂,耗时费力费用大,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单个员工申请不现实,那么作为员工代表的工会是否有权利代表全体职工申请呢?就如萨博公司的工会那样?根据我国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出现克扣工人工资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如此看来,法律没有授予我国的工会向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
职工能否以企业破产以实现工资债权
事实上,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一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以上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通过的变价方案或者法院通过的变价方案具体执行。由此可见,对于职工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相关赔偿费用并不能单独的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只能在清偿顺序上体现其地位的优先性。综上,我国对于职工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相关赔偿费用的法律救济权利的保护性规定未赋予工会申请破产债权的权利。笔者以为,以权利之救济角度来看,移植外国相关的法律对于对于保护我国职工在企业面临破产中的合法权利将大有裨益,至少,对于破产重整,员工应当拥有足够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