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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无牌车逃费冲卡不成杀害收费员获死刑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7月24日上午,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震惊两广、杀害梧州市东出口收费站收费员一案主犯梁XX执行死刑。
2011年4月4日上午9时许,梁XX在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家中接到朋友伍XX(同案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电话,称其驾驶的无牌面包车在广西梧州市梧封收费站处逃费冲卡不成,被收费员扣留,要求梁XX与其到收费站报复收费员并抢回被扣的面包车,梁XX当即表示同意,并携带两把砍刀、一把折叠刀,驾驶摩托车赶往梧州市与伍XX会合。当日10时20分许,二人用报纸遮挡住摩托车车牌,用摩托车头盔遮住面部,骑着摩托车来到梧封收费站。伍XX持砍刀朝扣其面包车的收费员李XX背部砍了一刀,并追砍受伤逃跑的李XX,后被李XX及其同事罗某某、蒋某、欧某某等人制服。梁XX见状,拿出折叠尖刀朝李XX、罗某某、蒋某、欧某某的身体乱捅乱刺,后与伍XX逃离现场。此案造成收费员李XX死亡,收费员欧某某重伤,罗某某、蒋某轻伤。案发后,梁XX、伍XX被迅速抓获。该案引起广东、广西两省区群众高度关注,纷纷要求严惩凶手,维护法律权威。
2011年10月20日,梧州中院一审以被告人梁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宣判后,梁XX提出上诉。广西区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梁XX为帮助同案被告人伍XX泄愤报复收费站工作人员,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系在共同犯罪中致人死伤的主要凶手,罪责重大,应依法惩处,遂予以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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