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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时效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13-07-27    作者:林姜律师
 刘先生于2010年1月份入职某计算机公司,公司直到2011年4月1日才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9月1日,刘先生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社会保险损失和经济补偿金等。
      公司认为,刘先生自2010年1月入职,那自2011年1月即在公司工作满一年,2010年8月份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都过了诉讼时效了,现在不能要求。并且后来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一直未签,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时效从应当起算双倍工资的第11个月后起算。例如本案中,刘先生自2010年1月入职,那么起算双倍工资应当自2010年2月起算,那自2011年1月开始,往后推1年,即自2012年1月后,刘先生就不能再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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