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与时效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与时效
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三 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剔除非劳动报酬后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
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五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六 自动辞职是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自动辞职是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3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你自愿向公司辞职应属“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但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立法精神理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文明确规定了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因被告黄某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单位同意解除,但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道德风险与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