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买房,共同还贷,离婚
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由吴先生的父母支付首付8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登记在吴先生一个人的名下,吴先生贷款70万元,截至2012年1月吴先生起诉离婚时已二人已偿还15万,同时该房已涨至300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吴先生父母支付的15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李女士认为:吴先生父母支付的首付80万元可以算作吴先生的个人财产,但首付款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当然认为80万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婚姻律师认为吴先生的离婚财产分割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原则,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帮子女买房,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可以推定父母所支付的首付款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该首付款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并不存在争议。同时又因为婚后个人财产的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因此首付款部分的增值也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通过计算可知本案所争议房产中有160万元属于吴先生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