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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年伙同他人偷窃巨额财物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孙新律师
因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少年黄思福因常年缺少父母管教,与本屯其他伙伴一起到某公司盗窃巨额财物,该少年不但领了刑,并被罚金。2013年7月2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思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思福伙同本屯黄权东、陆安国、杜诚晨(后三人另案处理)携带扳手、撬棍、手推车等作案工具,窜到德保县某企业,由黄思福负责放风,黄权东、陆安国、杜诚晨负责拆卸,共盗得5根排泥钢管、1台排泥球阀。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思福和黄权东在销赃过程中,被告人黄思福被值勤民警抓获。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113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思福出生于1995年3月13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思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物价值达113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思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初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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