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故意犯罪案例
伙同他人故意犯罪案例
故意犯罪的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案例介绍
无业男强奸16岁少女 伙同他人强迫四少女卖淫
来源:中国新闻网
江苏新沂无业男子贾宁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将一名刚满16岁的少女强奸后,又伙同他人将四名少女诱骗到新沂控制起来并强迫其卖淫。1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此起性质恶劣的强奸、强迫卖淫案件,对被告人贾宁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几名从犯也被判处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贾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另又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强迫多人卖淫,其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伟、赵峰帮助被告人贾宁看管、接送被害人,其行为亦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伟、赵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贾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宁主动投案后,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赵峰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贾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贾宁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