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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幼儿培训“名不副实”诉求合同无效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孙新律师
陈女士将两岁的儿子送到某英语培训机构,但却对该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太满意。近日,陈女士以该机构“不具备幼儿园资质”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2年4月,自己将孩子入托被告的培训机构,当时孩子2周岁。在该幼儿机构10个月期间,由于被告对食宿、外出活动等严重缺乏管理,并且管理人员不具有幼儿管理资质,先后致使孩子在吃饭、活动时被抓伤、磕碰四次,人身安全及精神状况受到损害和威胁。被告在未取得幼儿园资质的情况下,以幼儿园名义招生,并以幼儿园的名义进行日常管理,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明知自己无开办幼儿园资质却欺诈原告,并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其行为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诉请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教学服务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培训机构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是幼儿园合同,是英语培训合同。被告是2007年成立的英语培训机构,这种机构与教委没有关系,不需要有幼儿园的资质,被告也从来没有说是幼儿园,被告的牌子也没有写是幼儿园,所有人都知道被告是英语培训机构。原告曾向教委投诉过,教委告诉原告应当去找工商机构,工商机构认为被告是有经营资质的。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教学服务合同(全日制全英文幼儿班)》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载明了被告系提供英语教学服务的专业培训公司,合同性质为教学服务合同,交费收据上亦表明被告系英语培训中心,原告对此应为知晓,故对原告称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非学历教学的英语技术培训,原告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教学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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