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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石砸伤头部 砂厂老板依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义务帮工被砂机中飞出的石头砸伤头部,受益人砖厂老板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雄法院对一起义务帮工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处理。判决由被告吴道强一次性赔偿原告黄友宽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900.00元。
  2012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一批水泥砖。次日上午10时许,原告到被告开办的在本村交通村民组下湾地块内的水泥砖厂上抬砂,在抬砂子倒入搅拌机时,被砂机里飞出的石头砸伤。同日,原告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到镇雄县乌峰镇南台卫生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头顶部线性头皮裂伤和脑震荡;住院14天。该纠纷经赤水源司法所及倮倘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原告无偿为被告抬砂倒入搅拌机内,双方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了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经营作业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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