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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里耍酒疯 致伤邻居依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孙新律师
人喝酒后情绪高涨,但不能借酒性伤人,否则酒醒将掏钱赔偿!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耍酒疯伤人者被判赔偿。
  2011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付修军喝酒后来到原告家,与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互相抓扯,抓扯中被告付修军将原告致伤。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镇雄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2293.20元。该纠纷经公安机关调处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酒后到原告家与原告发生争吵并致伤原告的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遂判决由被告付修军一次性赔偿原告吉永敏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9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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